網路平台互契約和一般民間老人互助會有所區隔。一般老人互助會多為社團組織,普遍缺乏專業的風險管理機制及營運平台,難免經常性發生運營危機,無法正常預付互助金,綜合原因有五:
1區域性:老人互助會一般是區域性無法像網路平台擴及全國性,除了會員人數有限,會員死亡數和新增會員數可能產生不平衡,無形中增加營運危機(永豐小額終老契約會員來自全省各地,會員自然持續增加)
2嚴謹性:老人互助會普遍導入多數短期死亡件,沒有3年觀察機制和每個月互助費上限,對其他會員是不公平(永豐小額終老契約設定三年期觀察、每個月繳互助費12人上限和互助千人滿額)
3組數多:老人互助會每超過1000名會員,就開立另一組,以致會員可能重複加入,一個人可能有兩組以上名額,無形中增加互助金給付(永豐安家寶專案設計不得重複購買)
4安定基金:老人互助會平日沒有安定基金準備,互助金預付純粹是看每個月死往人數,無法預期大量死亡率風險,以致無法應對大量死亡率風險(永豐安家寶專案,每個月結算盈餘互助金撥入15%作為安定基金)
5會務運作:老人互助會以理事長運作,每四年一任改選,會務結餘或契約條款可能因人事而異,諸如:黑箱作業、人工作業,進而造成大多數民眾負面印象(永豐是公司法登記,董事長久任負盈虧法律責任,網路零負評)
全世界的保險大概分為三種:
1.社會保險(由政府舉辦的勞保、健保....)
2.商業保險(新光人壽、南山人壽、國泰人壽...)
3.互助保險(台灣只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,沒有互助保險。保險法第167條也僅規範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。憲法的精神是「法所不禁」就有自由權,因此互助保險在台灣成為不違法卻無法可適的保險商品。
同業喬○互助契約 民國100年二審判無罪,全案定讞不得上訴。同時高等法院見解及判例也認定互助會不構成保險法上之保險。
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,於民國52年立法規定:「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。」後於104年修正為:「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」將「類似保險」的字言刪除。所以安家寶不是保險公司商品,再次證明不受保險法約束。
總結:
1.安家寶以民法「多方契約」的方式訂定,所有會員共同來簽訂並負擔相同的互助權利與義務。本質性就是互助保險商品,但為避免無謂紛爭取名「相互契約」。所以安家寶相互契約不是依保險法設立或其他任何法律規範之行為,銷售相互契約是合法行為。
2.永豐提供網路平台扮演著仲介角色,業務負責招攬會員加入契約,履行助人義務和受助權益,律師認定身故名單,當月先由安定基金賠付,翌月再收費,永豐賺取的是差價服務費。